北京陕西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陕西企业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为SCCB)是由陕西籍驻京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 本团体的宗旨是:“诚信、合作、奉献、发展”,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诚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商会会员间以及商会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与海内外各界积极共享商会资源,寻求共赢;为商会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为首都和陕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树立“秦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2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四层430室。
本团体的网址:www.bjshanshang.com,微信公众号:北京陕西企业商会(beijing-qinshan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政策宣传、专业培训、经验交流、信息咨询、组织考察、联谊活动、协调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具体为:
(一)向会员及时传达国家及行业的政策信息,介绍京陕两地的政治、经济动态,为陕西经济发展和首都繁荣服务;
(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
(三)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引导企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协助政府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联谊交流等活动,加强商会会员间以及商会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组织会员参与陕西各地市在京主办的招商引资活动,及时向会员企业传递家乡最新招商项目、优惠政策等信息;组织开展回陕西家乡考察活动,为商会会员企业在京陕两地的发展牵线搭桥。
(六)通过商会网站、会刊等媒体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报道商会动态、优秀的会员企业以及对商会会员有价值的资讯,促进本团体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会员企业提供商务咨询、市场信息、科技知识、法律援助和人才信息等服务,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积极推荐会员企业进入各级人大、政协、青联、工商联等组织,为会员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公民形象服务;
(九)组织会员开展讲座培训、专题研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乡情友情,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十)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公益理念,打造“秦商”良好社会公益形象;
(十一)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二)组织开展在京省级商会、在京陕西各地市商会联谊交流活动,分享工作心得,学习办会经验,促进在京商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陕西籍人士在京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且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陕西企业在北京的分公司或其驻京办事机构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人简介一份;
2.入会申请人所在公司的简介一份;
3.入会申请人近照一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纳税证明;
(三)秘书处进行资格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能代表会员意愿;
(三)能认真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文件及证书管理制度、印章管理指读、考核评价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5-10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为五年。会长不能连任,常务副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副会长人数按照社团办相关规定设立,副会长应该按规定交纳会费,1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商会将取消副会长职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1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1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2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